案件时间:2016年1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XXX吴锦熤律师
案件情况:
占X(男)和黄X(女)通过网络认识相约见面,当晚两人在酒店发生性行为,次日黄X报警称占X强奸,警察在房间内提取到占X体液以强奸罪将占X刑事拘留。占X家属找到吴锦熤律师团队,委托吴律师作为占X代理人。
接到案件后,吴律师首先到安靖看守所会见了占X,据占X说黄X起初是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在过程中也是半推半就但最终也没有强烈反抗,吴律师团队抓住这一关键点辩护两人系自愿发生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黄X无罪释放。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条文释X(罪名解读)
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强奸罪及其处刑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强奸罪的严重情形予以相应的具体化,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