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村委会履行不当被判连带责任

  • 婚姻家庭
  • (2017)陕0116民初150号
婚姻家庭
魏宪合律师 当前活跃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4.9
    用户评分
  • 10万+
    服务人数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全面收集证据,证实村委会在履行方面存在过错,在明知原告与第三人已经离婚情况下还将征地款付给第三人,村委会存在侵权行为

案件详情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6民初150号

  原告冯XX,女,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办某某村。

  原告龚XX,女,201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办。

  法定代理人冯XX,女,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系原告龚XX之母。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曾X,陕西XX律师,系原告冯XX、龚XX之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系该村村委会委员。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武XX,系该组代理组长。

  第三人龚XX,男,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办某某村。

  原告冯XX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XX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八组),第三人龚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龚XX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宪合、曾X,被告某某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某某村八组,第三人龚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2010年12月10日原告冯XX与被告村组村民龚XX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12日生有一女,取名龚XX。2012年5月16日原告冯XX与龚X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龚XX由原告冯XX抚养,如遇村上拆迁,分给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2年6月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征收或出租,共计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毅及租地毅共计77200元,被告将原告应得份额让第三人龚XX领取,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分别支付征地补偿款、租地款等77200元,合计15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村委会辩称征地补偿款及租地款均由某某村八组制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发放,村委会并未参与,故某某村委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村八组辩称2015年10月之前的发放情况其不清楚,在组织发放相关款项时,村民均未提出异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龚XX辩称其领取的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原告,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冯XX与龚XX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1年1月12日生有一女,取名龚XX,冯XX、龚XX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村组。2012年5月16日,冯XX与龚XX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龚XX由冯XX抚养,龚XX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满18周岁,龚XX随时有探视权。关于财产分配,如遇村上拆迁,分给各自的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2012年6月-2016年2月期同,被告某某村八组共计向村民分配租地及征地赔偿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敢77200元,原告应分配款项被龚XX领取。2017年1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请求第三人龚X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及户口本,证明冯XX与龚XX于201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龚XX,冯XX与龚XX户籍均登记在被告村组;2、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2012年5月16日冯XX与龚XX离婚时约定龚XX由冯XX抚养,如遇村上拆迁,分给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3、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分配金额;4、某某村八组现金下户表、会议记录,证明原告应分配款项龚XX已领取;5、户口迁移证。被告某某村八组、某某村委会对原告提交的户口本载明的事实认为因无原件,未予认定,对其余证据均予以认可。第三人称龚X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关于具体分配金额表示记不清楚,且每次已将领取款项支付给原告,庭审结束后第三人龚XX到庭表示对2012年6月-2013年6月每人共计分配的6100元已记不清楚,对2013年7月-2016年2月期间分配的71100元承认已经领取,其中2015年2月分配的2200元、2015年了月分配的4800元,合计7000元未支付给原告,2016年2月分配的1500元已支付给原告600元,其余款项均已支付给原告,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在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冯XX、龚XX系被告村组村民,依法事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利,有原告当庭提交的户口本等证据相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在原告碍某某与笫三人龚XX离婚后,龚XX领取原告的收益分配款项,被告及第三人均予以认可、第三人对2012年6月-2013年7月期同的分配款项7100元未予认可。但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第三人辩称除2015年2月分配的2200元、2015年7月分配的4800元、2016年2月分配的900元未支付给原告外,其余分配款项已经支付给原告,未提交证据,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第三人返还分配款项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村八组、某某村委会在原告冯XX与龚XX离婚后,仍将属于原告的分配权项交由龚XX领取,属履行不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第三人龚XX返还原告冯XX、龚XX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各77200元,共计155400元;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XX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八村民小组对第三人龚XX上述返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8元,原告巳预交,由第三人龚XX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0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魏宪合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魏宪合律师
4.9分服务:10万+人执业:14年
魏宪合律师
16101201****5935 执业认证
  •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 西安市长安区民生八楼(长安法院对面)
魏宪合律师,男,汉族,山东人。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一直供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现任泽诚律所合伙人...
  • 159 9160 6273
  • zechenglaw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