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都诈骗罪辩护律师成功案例

  • 互联网纠纷
  • (2016)高新区刑事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锦熤律师
吴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积极搜集证据,并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后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鲁X无罪,并当庭释放。鲁X及家人对吴律师团队的辩护非常满意。

案件详情

  案件时间:2016年3月

  管辖法院: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案件情况:

  鲁X与肖X达成协议,鲁X为肖X购买车牌并选择心仪的车牌号,肖X支付了鲁X车牌费用7万余元,但在规定的时间内鲁X并未办理好车牌,肖X向警方报案,鲁X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鲁X家人与吴锦熤律师沟通后,委托吴律师团队为鲁X辩护。

  吴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3XXXX4938)接到案件后,积极搜集证据,并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后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鲁X无罪,并当庭释放。鲁X及家人对吴律师团队的辩护非常满意。

  办案心得:

  事人被关押以后,除了律师其他家属都无法会见到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无法和外界联系,身体和心理上都承受巨大压力,建议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一了解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辩护。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2016-06-07
  •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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