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时间:2017年3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XX熤
案件情况:
2016年12月,祖X驾驶的一辆黑色大众汽车被设卡的警方拦截,在车辆后备箱里发现两把枪支为以火药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枪支配件八件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配件;一发子弹为制式手枪弹,系有效子弹并在车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8g,祖X被当场实施强制措施关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内。
祖X被关押后其家人找到了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吴锦熤,并委托了吴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祖X,会见后吴律师了解到,祖X的枪支和毒品均在李X处购买且祖X购买枪支是为了赏玩并非有其他严重情节,吴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点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向法官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判决祖X缓刑,祖X被释放回家。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上述刑法所指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和“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作了如下明确解释:
1、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吗啡100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
(7)咖啡因200000克以上;
(8)罂粟壳200000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
(2)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
(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0000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
(7)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8)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