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1983年出生。
被告:赵XX,1981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的离婚纠纷一案,在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现已经终结。
原告认为:原、被告在2006年3月8日等级结婚,在婚前2005年7月13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后因被告长期喜欢赌博,不照顾老人和小孩,甚至不偿还共同债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由被告承担,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债务80000元由被告偿还。
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小孩很小需要原告的照顾,希望挽回原告共同生活,债务是原告借的,被告不知晓,也未使用。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2006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告、被告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该互相交流,沟通不够导致夫妻关系不良,双方应加强理解,夫妻关系又和好的可能,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长期赌博和不照顾家庭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1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踢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