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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罪犯成功由实刑改缓刑,变监外执行

  • 刑事辩护
  • (2017)浙02刑终128号
刑事辩护
覃涛律师 在线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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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作为程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反复与上诉法院法官交流,终于为当事人成功辩护到由实刑改缓刑、监外执行的刑罚。

案件详情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XX、原审被告人王XX、 许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
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程XX、原审被告人王XX、 许XX到案 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原审被告人王XX有立功情节,均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已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均取得部分被害 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工具,应予没收。原
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原审被告人王XX、 许XX量刑适当。二审期间,上诉人程XX 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向本院提交能够落实相关社区矫正的意见,
结合上诉人程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二 审对本案予以改判。上诉人程XX及其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
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刑初50号刑事 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刑初50号刑事
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 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7-03-14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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