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 合同事务
  • (2017)秦仲调字第0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润江律师
成功解除买卖合同

案件详情

  双方约定在秦皇岛市仲裁委提起诉讼,本律师作为李XX方代理人,因李XX的某处房产登记在某中介经纪公司名下,经经纪公司 介绍,刘XX与李XX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因签订合同时,李XX的房屋未下房本,双方并未约定购买方刘XX的金钱给付期限和李XX的配合过户期限 ,后双方发生纠纷。刘XX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李XX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将经纪公司一同作为被告。

  审理结果: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解除合同,李XX给付刘XX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特别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关键的风险点之一,需要约定明确,否则合同难以履行。本案审理中,刘XX未完全给付全部款项,双方在对方配合办理所谓更名上各执一词,经纪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房屋买卖合同中,给付款项的多少,期限,配合履行的情况等都应约定明确。

  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此,在付款期限不明的情况下,卖方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通知卖方合理的付款期限,经过催告买方逾期仍不付款的才可以解除买卖关系并没收定金。双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相互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购房者在付款时,要考虑价格折扣与交易安全的关系,尽量避免为了获得较高的价格折扣而增大交易风险的情况。要考虑付款的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的关系。尽量按照工程建设的进度逐步付款,并要约定,如建设进度延期,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付款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而且付款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经济利益,购房者可以事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再作打算。


  • 2017-11-09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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