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甲村起诉乙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2015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甲村一块50亩的土地用于乙公司经营。承包费每年一付,用途为农业种植。乙公司在缴纳了第一年费用后拒不支付余款,土地常年荒芜,无法耕种。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公司恢复原貌后返还土地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产生的违约金和损失。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方不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遂依据合同法规定,我方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尾款和承担损失。经过诉前调解无果后,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举证、发表代理意见等诉讼程序。
法院认为,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不支付租金,同时将土地抛荒,已经表明了不再履行合同。故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其次,原物目前也适合返还的条件,所以法院也予支持。根据一般法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应当承担原物返还的义务。关于违约金问题,我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违约金条款,而且也实际产生了损失。法院也于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请。本案以胜诉结案,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的合同。2、将原物土地恢复原貌后返还。3、支付拖欠的款项20000元。4、支付违约金18806元。5、诉讼费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