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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五天男方执意离婚 助女方免除返还彩礼负担

  • 婚姻家庭
  • (2016)京0108民初7124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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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师女士处于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作为代理律师,易轶律师和杨帅律师也非常能体会师女士的困境,为此,易律师和杨律师多次组织团队人员讨论案情,分析其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并将案件自始至终的时间节点进行了详细梳理。最终,易律师团队人员抓住并深挖彩礼给付与婚后赠与的时间差,确定全案的诉讼方向为该笔款项系婚后赠与,无需返还。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婚后五天男方执意离婚

  原告:孙XX 被告:师女士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胡XX律师

  孙XX与师女士于2012年11月相识,2014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在校学生。在恋爱期间,因师女士与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孙XX出资2.4万元为师女士解决纠纷。2014年12月24日,孙XX与师女士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5日,孙XX父亲向师女士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至27日,师女士父母在其老家A省某市为双方举办结婚答谢宴,招待宾客,花费20余万元。在结婚答谢宴期间,孙XX父母感觉受到冷落,双方及其家人发生不愉快。2014年12月29日,孙XX与师女士因答谢宴等琐事发生冲突,师女士将孙XX抓伤,孙XX及其父母开始要求离婚,此时距离双方登记结婚仅五天。2015年元旦,师女士向其母亲转账25万元。

  2015年1月4日,孙XX离开中国,赴法国读书,期间一直与师女士协商结婚。孙XX父母也向师女士及其家人施压,要求师女士尽快同意离婚,并退还彩礼钱30万元以及孙XX替师女士归还的2.4万元借款。师女士不同意离婚,试图挽回,但孙XX拒绝沟通交流,坚决要求离婚。

  2015年4月13日,因协商离婚不成,孙XX回到北京,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应对本次诉讼,师女士找到我们,表明其不愿意离婚的立场,希望能在法庭上与对方好好沟通。

  2015年9月13日,法院判决驳回孙XX的诉讼请求。判决出来后,我们告诉师女士,对方在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六个月后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关系不能得到缓和,那么第二次离婚诉讼,无论师女士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因此,我们建议师女士理性评估双方的关系,如果和好不望,那么就需要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

  2016年4月7日,孙XX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师女士归还彩礼及2.4万元借款。经过一年时间的冷静,师女士明白双方关系已不可能得到改善,因此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归还彩礼等款项。为此,师女士继续委托我们代理第二次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助女方免除返还彩礼负担

  庭审中,我们主张孙XX支付的2.4万元应视为赠与,师女士无需返还;同时,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30万余元被法院认定为彩礼,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师女士极可能需要返还彩礼。为帮助师女士挽回损失,我们从三个角度论述30万余元不属于彩礼,而是孙XX父母给予孙XX、师女士的生活费用,并及时抓住对方的失误,最终让法院驳回了对方要求返还30万元彩礼和2.4万元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孙XX仍不甘心,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认为30万余元系其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师女士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其母亲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在第三次诉讼中,我们指导师女士举证30万余元的具体用途,最终法院仍旧驳回了孙XX的诉讼请求。

  判决双方离婚;2.4万元系孙XX对师女士的赠与,无需返还;30万余元系孙XX父亲给孙XX、师女士的赠与,用于婚后生活,且该笔款项已经花费,因此驳回孙XX要求返还30万元的诉讼请求。


  • 2016-06-07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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