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二次起诉获赔31万,总计40万。

  • 交通事故
  • (2016)苏0411民初29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飞律师
诉前参与调解,诉中申请鉴定和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财产转移,搜集相关证据,代理庭审,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申请执行。

案件详情

  2014年,潘XX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将某厂门口准备下班的李XX撞伤,经交警认定,潘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潘XX不愿赔偿损失,李XX家庭困难,每日承担高额的医药费。因双方协商不成,李XX启动了法律程序。先要求对方支付已经发生的医药费八万八千多。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潘XX仍然拒不赔偿,经过审理,判决先行赔付医药费88646元。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李X因伤势较严重,在治疗期终结之后,对未来的生活可能构成残疾,故依法进行了伤残能力的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李XX因交通事故损害,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需4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又查明,李XX下有一未成年的孩子,上还有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李XX系抚养人之一。遂李XX再次起诉潘XX和保险公司,要求承担后续的治疗费和伤残补偿金。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定以下事实,潘XX系事故的全部责任人,应当向李XX全额赔偿,包括后续的治疗费以及伤残费,潘XX和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是李XX违反交通规则在先,但是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潘XX和保险公司承担李XX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拖车费、车损、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总计31万左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4637元,李XX承担222元。

  至此,本案经过两次诉讼,基本上全额获得了赔偿。虽然潘XX在事发后拒不履行义务,但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判决生效后,潘XX对于自己履行的赔偿义务仍不愿履行。李XX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申报书,并告知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此刻,潘XX才意识的到事情的严重性,难以再逃避,主动向李XX承担了所有的赔偿费用。


  • 2016-10-21
  •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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