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在马路上跑,作为司机,有时候,他们最担心的事情,不是遇到交警,而是遇到碰瓷的!
笔者就接过这么一个类似的案例,打工者才上班3个小时就上班了,作为赔偿主体的单位不敢相信是真的是工作的原因受伤的,一口咬定是碰瓷,所以根本就不想赔偿。
伤有所偿,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基本原则,现实生活中,有时,并不一定能够处处如人所愿。
来自重庆市云阳县的汪X一直跟着包工头陈X做建筑活,陈X也是他的家乡人,不过,年纪还是挺轻的。2016年7月10日下午,汪X第一天去到陈X刚承包的某公司的办公室进行砌墙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到地上受伤,后来送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 2016年12月2日被东莞市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伤残级别出来后,汪X就找到包工头协商,包工头陈X对汪X提出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均没有异议,需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决。
而公司是不愿意支付一分钱赔偿,认为是工程已经承包了陈X,一切由陈X负责。而且汪X和陈X都是云阳县的老乡,汪X是下午两点钟才开始上班,五点钟就发生受伤事故,公司方面很怀疑这次受伤事故是汪X故意受伤来讹钱。
汪X知道陈X是没有财产赔偿给他的,就算是打赢了官司也有可能面临收不到钱的可能,他最大的心愿是能够让公司赔偿。在笔者了解了他的案情后,经过一番的酝酿,多次去找当事人,收集证人语言,然后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7年6月2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由陈X支付赔偿金10.8万元,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连责任的意思说是,如果陈X不赔偿给汪X,汪X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赔偿后有权利向陈X追偿!这样的判决也是汪X想要得到的一个结果!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气得肺都炸开了,扬言坚决要上诉到底,公司说感觉自己太冤了。公司吃了在一审诉讼期间没有委托律师的亏,这次二审,公司可以谓是做足了功夫,聘请了两名律师。
公司上诉辩称:1、工地刚才开始砌墙,高度为1.2米,砌到1.3米时,现场无辅助施工的架子,证人称在2米多高的架子不符合常理;2、包工头陈X没有通知公司关于汪身份及约定薪酬的情况且未经同意,汪进入工地且马上受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受伤的原因及其是否有向案涉工地提供劳务有关系及工资收入水平,可信度低;3汪X仅提供出院记录证明伤情,没有提供入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成像资料,公司无法认定受伤的原因。而我方坚持是提供劳务的原因受伤。
2017年11月2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