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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苏0481刑初17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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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朱某的非法制造的铅弹数量达25000颗以上,已经远远超过“情节严重”的起点标准,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戴律师对定罪方面没有发表不同意见,但是在量刑方面,从被告人朱某的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结果、认罪态度、平时表现、有无前科、主观恶性等全方位分析,在遵守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做到合情合理,体现了法、理、情的有效统一,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朱X涉嫌非法制造弹药一案,由群众于2016年1月18日举报,经溧阳市公安局社渚派出所立案侦查查明:2015年年初以来,朱X在其经营的杂货店中,以铅丝、液压钳等工具制造气枪铅弹以进行售卖,2016年1月18日,民警在其店内查货朱X制造的5.5mm口径铅弹4835颗、4.5mm口径铅弹22530颗、铅弹半成品993颗。经讯问,朱X对其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朱X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审理终结。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X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气枪铅弹,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同时,经查证属实,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朱X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所有犯罪工具与违禁品。

  [辩护词节选]1、本案中,被告人朱X的犯罪目的与动机,只是想通过制造一些铅弹,销售后获得一些利润。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其目的不宜受到过多责难,其动机也不能说卑鄙,因此,从刑罚预防的角度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朱X所制造的铅弹大多数没有销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外,在法庭调查中也查明,铅弹半成品仅是将铅丝剪成一小段,本质还是铅丝,不具有铅弹的功能,请求法庭不要将“铅弹半成品”在量刑的时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3、被告人朱X系初犯,不存在前科劣迹,其一贯表现良好,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国家对铅弹的制造、销售管理上是一个从允许到禁止的过程,本案中朱X本来合法经销商,后因国家加强管理,禁止再制造销售,朱X完全可能产生法律上的错误,朱X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朱X减轻处罚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2016-05-19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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