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鲁XX与某某有限公司、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豫1527民初330号
债权债务
熊大明律师 当前活跃
河南国银(信阳)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万+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民事案件,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要充分分析案件,知道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XX,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某县。

  委托代理人熊大明,系河南XX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老庄村。

  法定代表人蒋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X,女,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XX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鲁XX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X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大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XX诉称,2015年4月4日,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鲁XX借款14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7厘,借款交付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鲁XX出具欠条,被告黄X在欠款人处签字。被告仅与原告结算过几次利息,余款未偿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未作文字答辩,在庭审中答辩称:一次还不清,只能分期分批还。

  被告黄X缺席,无答辩意见。

  原告鲁XX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欠条1张。(今欠到鲁XX存款壹万肆仟元,0.07利,¥14000元,欠款人:黄X,某某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2015年4月4日。2016年4月8日取壹仟元,2016年4月12日取贰仟元,2016年8月11日取壹仟元。)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对以上原告鲁XX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没有异议。

  被告黄X缺席,无质证意见。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黄X缺席,没有证据提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诉辩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4月4日,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鲁XX借款14000元,约定利息月息7厘,被告黄X在欠款人处签字,并加盖某某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被告付给原告利息4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XX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和利息约定佐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法律生效后10日内,被告某某有限公司、黄X偿还原告鲁XX的欠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月息7厘,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代 钟

  人民陪审员 赵 越

  人民陪审员 许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郑XX


  • 2017-06-29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熊大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熊大明律师
5.0分服务:2万+人执业:8年
熊大明律师
14115201****7217 执业认证
  • 河南国银(信阳)律师...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6号浉河区人民政府对面
熊大明律师,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微信号:18637670121。长期以来一直从事法律服务相关工作,对...
  • 186 3767 0121
  • 1863767012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