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银行与王XX、李XX、贵州XX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

  • 债权债务
  • (2016)黔0103民初34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磊律师
这也是一起信用卡纠纷,其实质是一起汽车贷款逾期而产生的诉讼,本案中,被告系一对夫妻和一家担保公司,通过律师的努力,该案被告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对此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详情

  2014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王XX签订《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盐黔黔车分字xxx号。约定由原告以信用卡专向额度的方式,向被告王XX贷款人民币509000元,用于购买贵州XX公司销售的梅赛德斯-奔驰R350汽车一辆。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分为36期等额还款,手续费率12%。原告与被告双方于同日签订XXX,约定将被告所购车辆抵押给原告作为还款担保。另有,被告李XX出具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以及被告贵州XX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并出具《担保承诺函》,同意为被告王XX的上述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1日向被告王XX发放了上述贷款,款项依照约定直接支付至贵州XX公司的账户。被告王XX于2014年4月11日向贵州XX公司购买指定车辆。车辆登记机关为贵州省六盘水市车辆管理所,车牌号为贵BXXXXX,并于2014年5月13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自2014年11月10日起,被告王XX即出现逾期还款行为,至2016年3月4日,被告王XX的上述贷款已累计欠款本息390840.44元。按照双方在《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中的约定“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的欠款、利息及手续费”的即视为被告违约。根据同条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被告违约时,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 2016-08-23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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