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银行与王XX、吴XX信用卡纠纷案

  • 债权债务
  • (2016)黔0103民初44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磊律师
本案信用卡是王XX一人办理的,但是其透支用于了双方共同经营,由于经营环境变化,导致无法还款,其配偶也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起共渡难关,为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律师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这是其涉诉的另外一个案件中得到,就算被告吴XX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也会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详情

  2011年6月9日,被告王XX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并签署XXX合约第三条载明“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遇节假日不顺延)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免息还款期一般为45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日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利息……”卡号:409XXXXXXXXXXXXX。自2014年4月份起,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但未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至2016年5月20日,被告已拖欠原告该卡透支本金444359.57元,利息85359.94元,滞纳金108881.39元,合计638600.57元。

  被告王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王XX透支系用于其共同经营的店铺,应当由两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44359.57元,利息85359.94元,滞纳金108881.39元,合计638600.57元;

  2、请求被告立即向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577元;

  3、被告吴XX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XX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44359.2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85359.94元(利息截至到2016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XXX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王XX、吴XX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930元;

  三、驳回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 2016-10-08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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