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中介和卖房人签订独家售卖合同并代收定金,法院依法判决中介退还已收定金。
原告:吴XX,代理律师:崔华律师。
2013年12月8日,经被告工作人员曾某某介绍,案外人吴XX与被告签订《独家销售委托书》,独家委托被告出售系争房屋,委托期限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月9日,出售总价为155万元。后唐XX与被告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并约定该价格为房东净到手价格。唐XX支付被告3万元作为购房意向金。2013年12月9日,原告在上述《委托购买意向书》上签字同意。同日,被告将意向金2万元转交原告,并另外向原告出具1万元的收据,注明“如因购买方原因交易不成功,我方退还给吴XX”。后买卖双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3月31日,唐XX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后原告欲另行将系争房屋出售,因被告锁定网签合同,原告无法在其他中介公司出售系争房屋。2014年4月25日,原告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交给被告工作人员曾某某保管,并约定“等待长宁法院结果”再作处理。2014年7月2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与唐XX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并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均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原告返还唐XX定金3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某经纪事务所、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