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介和卖房人签订独家售卖合同并代收定金,法院依法判决中介退还已收定金。

  • 合同事务
  • (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280号
合同事务
崔华律师 在线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8650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买卖房屋过程中,中介公司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卖房人签订独家售卖协议,后,并不能按约定完成居间义务,故意以不解除网签,阻碍卖房人在其他公司售卖房屋,且私自将代收定金转为中介费,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卖房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中介和卖房人签订独家售卖合同并代收定金,法院依法判决中介退还已收定金。

  原告:吴XX,代理律师:崔华律师。

  2013年12月8日,经被告工作人员曾某某介绍,案外人吴XX与被告签订《独家销售委托书》,独家委托被告出售系争房屋,委托期限自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月9日,出售总价为155万元。后唐XX与被告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并约定该价格为房东净到手价格。唐XX支付被告3万元作为购房意向金。2013年12月9日,原告在上述《委托购买意向书》上签字同意。同日,被告将意向金2万元转交原告,并另外向原告出具1万元的收据,注明“如因购买方原因交易不成功,我方退还给吴XX”。后买卖双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3月31日,唐XX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后原告欲另行将系争房屋出售,因被告锁定网签合同,原告无法在其他中介公司出售系争房屋。2014年4月25日,原告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交给被告工作人员曾某某保管,并约定“等待长宁法院结果”再作处理。2014年7月2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与唐XX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并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双方均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原告返还唐XX定金3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某经纪事务所、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9000元。


  • 2015-08-21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崔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崔华律师
5.0分服务:8650人执业:13年
崔华律师
13101201****2897 执业认证
  •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
崔华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建设工程、房产买卖、动拆迁、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
  • 180 0185 8600
  • cuihualaw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