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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因非法行医承担全部责任

  • 医疗纠纷
  • (2015)民初字第5929号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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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代理患方(原告),是本案的直接承办人。该案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主要在于代理人在第一时间协助患者固定病历资料,使医方没有篡改、伪造病历的机会;其次在庭审中锁定涉案医务人员执业资质的问题。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412月,原告因牙齿不适到被告处就医,该所医务人员宋X在未告知原告并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左下22-26 五颗健康牙齿的牙龈以上部分打断移除。宋X的该行为使原告多颗牙齿损坏。经多家医院检查,原告的左下22-26 颗牙齿不能发挥正常生理功能,需要庞大的医疗费重新治疗。在XX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被告拒不提供原告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调解。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事实错误,被告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才对其左下22-26五颗牙齿进行根管治疗,并非直接将牙齿移除。原告是201412月到被告处就诊,3个月后才到其他医院治疗,故其伤害跟被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清楚。原告的大部分医疗单据均是关于第8颗牙齿的治疗,但被告只对原告左下23-275颗牙齿进行了治疗。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部分不予认可。请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XX医疗机构聘用没有医师资格的宋X作为医务人员为诊病诊病以及在治疗过程中,XX医疗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规定,本院认为,XX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在被告处治疗后仍出现牙齿疼痛现象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2016-01-19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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