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 川0183 民初931号
原告: 岳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东林,四川XX律师。
被告: 陈XX,男,汉族。
原告岳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 月20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女陈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500 元的生活费直至陈某独立生活为止。事实与理由:
原告岳XX与被告陈XX于1997年9 月29 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 年4月23
日生育子陈X,于2011年3月1日生育女陈某,后双方缺少交流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岳X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女陈某随被告陈XX生活,原告岳XX自2018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陈某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半,上述费用原告岳XX于每年3 月30
日和9月30 日向被告陈XX结算支付,直至女陈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收案后,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情况以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联系,希望和平解决此事;终于在开庭前,经本人和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最终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