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 川0183 民初381号
原告: 杨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东林,四川XX律师。
被告: 杨XX,男,汉族。
被告: 徐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汉族。系被告徐X之母。
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 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58 000 元为基数,从
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2%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徐X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 2017
年1月,被告杨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杨XX借款58 000 元,被告杨XX于2017 年1月12
日向原告杨XX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杨XX现金伍万捌仟元(58 000 元),定于2017 年6 月底前还清(注: 此款到期未还,利息从2017
年1月1日起算按2%计算)。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杨
某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由于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上述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于2018年12 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58 000 元;
二、若被告杨XX于2018年12 月31日前未全额偿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58 000元,则被告杨XX从2017 年1月1日起以本金58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杨XX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杨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814元、保全费720 元,共计1534 元由被告杨XX负担。现原告杨XX已垫付,被告杨XX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杨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自从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以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院实践中一般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借条没有配偶一方签字的话,也没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法院一般只会判决借款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