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8) 陕 0103 刑初 21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2005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5月28日经减刑释放,2018年3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8)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元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张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黑色大众牌小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XX的血样浓度为140.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和返回车辆凭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血样检验报告及里告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张XX户籍信息等证据证买,且被告人张XX自述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冯敏敏
2018年4月16日
书记员 王XX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接受被告人家属张XX的委托,指派魏X合律师担任被告人张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被告人张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XX经传唤于2018年3月6日到西安市碑林区交警大队主动接受处理(见侦查卷46页),应当属于“主动到案”,到案后又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被告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的酒精测试为140.39mg/100ml,并不属于深度醉酒,据被告人所讲,喝了不到二两白酒,酒后头脑很清醒才开车的。被告人纯属报侥幸心理,实属对法律的无知,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酒后驾车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虽然被告人在醉驾后驾驶机动车,但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被告人感觉头晕时及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
4.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
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自己无意间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被告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治疗疾病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审查采纳!
陕西XX律师
辩护人:魏X合
2018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