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04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X,男,汉族,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
辩护人刘伟,天津XX律师。
案情简介:
AX系某公司职工,因家庭琐事心情烦闷饮了一些酒,正好当天自己维修的车辆又出现问题,遂找到店主,店主认为不是他们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AX气不过,就把车停在修车店的门口,堵住门口不让他们营业,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就用汽车撞击修车店的大门,造成大门损坏,对方报警。
办案经过:
AX家属委托笔者,为AX进行辩护,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AX,详细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根据AX的描述,其存在自首的情节,但是经过承办律师的仔细核实,其虽然打电话报警,但是其并未说明情况,只是在打电话骚扰110,故这一情节是对AX不利,承办律师并未将这一情节作为辩护的要点。既然造成了严重损失,承办律师积极联系被害人,把损失赔偿后,得到店主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承办律师在案件的辩护中提出:AX是初次犯罪,用车撞击大门是一时的冲动所为,后面也是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过程。
案件结果:
此案是寻衅滋事案件,造成了财产损失,承办律师第一做的就是找到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所以AX得到谅解后,及时像承办机关提出意见,最后法院在最低限度做出判决。
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此类案件有一个很尖锐的矛盾点,而且存在被害人,并且造成了损失,首要的目标就是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AX饮酒后驾车是非常危险的,而且因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笔者在此要呼吁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冷静在冷静。
审 判 长 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