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合同纠纷
【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高XX通过朋友与某公司曾X相识,同过平时的了解,曾X在二手车拆除件代理生意。经过曾X的游说下,高XX向曾X缴纳10万元押金,并签订代理合同;并向曾X支付20万的货款后拉回部分汽车部件。在经营不久,曾X就告知高XX不再经营,也拒绝退还高XX的货款和备货款。高XX几经沟通无果。高XX经过咨询对比,委托宗华律所。
【办案过程】
我所在接受高XX委托后,立即指派了办案律师为其提供详细解答,详细询问了高XX有关情况后,分析这是区域代理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收集区域代理合同、授权协议等证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进行风险建议。在我所律师分析后,确定本案为区域代理合同纠纷而非买卖纠纷。建议前期与对方现行协商,协商中对方否认是区域代理合同,并说已经解除合同,也不予退还备货款及货款。继而提起诉讼,我所律师经开庭审理,法官同我所律师观点一致,认为是区域代理合同。
【处理结果】
判决解除代理合同,支付备货款和返还货款。当事人非常满意,当即聘我所律师为自己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案件点评】
不论是签订什么性质合同都应该进行事项的专业能力、经验、以及特定行业代理所要求的资质审查,不论经行什么交易,都应该考察对方实际情况;商业上的风险,能避免的,就不应发生。
【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