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涉嫌诈骗案当事人据理力争,得到从轻处罚典型案例。 本案案号(2017)川0107刑初410号
四川-XX -郫XX
XX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于2016年9月进入四川XX公司工作,于2016年12月初离职。2016年12月28日,XX冒用四川XX公司总经理赵XX的名义从XXXXX汽车租赁公司在武侯区文昌南XX的停车场调用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843元),并在调车单上签名自己的名字。后XXX公司发现,其谎称XX是XXX公司的司机。XX在租到该车的当天就以10万元的价格将车辆抵押给四川XXX贷款公司,所得赃款用来赌博,挥霍一空。2017年2月27日,被害人在XX家中将其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诈骗金额为450843元,量刑建议7-9年。
被告人XX的辩护人吴国强对XX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犯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被告人XX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诈骗到手的是贷款62500元。且XX具有犯罪未遂、坦白、初犯、取得谅解、主观恶性不大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理力争得到了刑期方面的实质性效果!
四川-XX -郫XX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得到了被告人量刑方面的实质性效果!本案案号(2017)川0107刑初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