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XX律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依法辩护取得从轻处理结果典型案例
本案案号(2017)川1502刑初155号
四川-成都-郫XX区 四川XX郫XX)律师事务所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和**公司名义,以巴中市**公司、仪陇**公司、泸州**公司、会理**公司的相关项目为融资标的,由被告人李**安排公司员工在公众场合,向公众发放传单、扣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月息1.8%),吸收社会不特定的70余户人的资金达59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还伪造了巴中**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用于和投资户签订《投资居间服务合同》。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案辩护人吴国强律师提出:
一、本案就被告人李XX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
二、被告人李XX系初犯,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且认识到自己涉嫌犯罪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三、依据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以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被告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本次悲剧的发生,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认识到自己涉嫌犯罪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请求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案由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涉案财物返还集资参与人....
本案案号(2017)川1502刑初155号
四川-成都-郫XX区 四川XX郫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吴国强律师除积极协助法院追回涉案财产,为被告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外,向法庭提出本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被告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本次悲剧的发生,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认识到自己涉嫌犯罪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请求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理。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得到了被告人量刑两方面的实质性效果!
本案审判法院在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后作出了以上从轻处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