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2013年王XX因一手创办的企业在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置换工业用地。当时政府向承诺王XX将现有的工业用地征收后,置换成另一宗土地,并按期办理审批,面积与原有一致,拆搬费用、损失等各项费用都会得到足额赔偿,并与王XX签订了协议。届时当王XX原有企业工厂大部分被拆后,被告知原指定的置换工业用地已经是商业用地,也只赔偿了王XX极少部分赔偿。王XX经过多年与政府协商、信访,至2017年未获得赔偿。
【办案经过】:
我所在接受王XX委托后立即指派了办案律师为其提供帮助,详细询问了王整个经过,以及前几次的协商内容及过程,当初签订的协议以及政府赔偿的各项目。本所律师从事实、政府态度各个角度分析,并告知王XX协商是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王XX仍然要求在有专业律师的角度与政府协商一次。我所律师根据王XX的提供的各项证据以及各项描述,为王XX与政府谈判做充分准备。最终一同与政府谈判,政府谈判人员担心承担责任,确切表明说法院怎么判,政府就怎么执行。王XX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最终了解政府的态,谈判当时不接受政府提出的赔偿数额。我所律师经过走访现场,调查当先政府文件,认真要研究协议,经立案诉讼,经过三次开庭,在当地政府给法院施加压力,各种恐吓等手段,最终经过二审得以解决。
【处理结果】
一审败诉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当地政府违约,判决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几年来的损失赔偿和利息。
【案件点评】
在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与政府交易的过程中,政府是很庞大的机构,形成明显的不平对的地位;其自身优势上很容易造成弱势的向对方的合法利益损失。在谈判、签订相关文书中尽量有专业律师陪同,确保不损害合法利益。
【法律法规】: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又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