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经营便利店连锁超市刘XX与经营装修公司的王XX是朋友,刘XX将四川省的各个市县经营的店铺都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部分装修竣工后,刘XX投入使用;装修公司继续装修其他店铺。基于两家公司的老板是朋友关系,装修款项也仅仅支付了部分,装修上的瑕疵也未及时提出,双方进行有效沟通;长时间积累下去,终于爆发了一场官司。刘XX认为对方所装修的质量未达标准,因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装修款。对方认为装修也是为了根据要求赶时间装修,但也不存在严重质量为题,应该及时提出,便于改正。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刘XX经营的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装修工程款。刘XX经营的公司被起诉至法院,经过咨询和对比,委托我所应诉。
【办案过程】:
宗华律所接受委托后,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根据对方起诉状、案卷证据进行研究;本类属于承揽合同,已被对方起诉至装修所在地的各个法院。经分析,我方并未固定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当时也未经过书面通知对方整改,经过与刘XX沟通后,分析可能出现的结果,建议协商,一次性解决,以免至各个法院应诉,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上和金钱上的浪费,并做好应诉准备。经过庭审结果,法官根据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据组和答辩,减轻了部分支付额度,并采取我所律师建议,法官组织调节,将各个装修工地进行核算,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应诉一次,解决全部纠纷,减少了诉累,解决了当事人心中难题。
【办案总结】
司法途径未必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调解也未必不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只要去倾听双方的要求,也能寻求适当的中点。
【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第252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