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当事人汪XX因男方长期贩卖毒品等不良嗜好,常年在外不务正业,经常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多次在监狱服刑,但仍无悔改之意。因此汪XX婚后感情越来越薄弱,又独自一人抚养小孩,女方尽量维持小家庭生活,但最终代替不了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基石。经长期在思想斗争后最终决定提起离婚,经充分考虑后,遂找到宗XX代理一审提出诉讼离婚。
律师工作情况及结果:
我律所在接受汪XX委托后立即指派了办案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我所律师当即与当事人汪XX进行了谈话,详细询问了汪XX婚前婚后生活及抚养子女的情况后。本所律师从事实角度分析,调查男方服刑所在的监狱,并分析与汪XX。本所律师根据汪XX的提供的线索收集有利证据,为汪XX提起诉讼做充分准备。最终一同在男方所服刑的监狱内开庭审理,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成功达到汪XX所盼。
法律法规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