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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类案件

  • 刑事辩护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15)成都民初号
刑事辩护
李小琴律师 在线
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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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较好的区分了主从犯,找出有利于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对熊某处以十三年有期徒刑。而同伙谢某判处死刑。

案件详情

  【案情分类】抢劫类案件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谢X和熊X想出去打工,却苦于没有钱,便想着有什么方法能弄到钱。两人琢磨很久,终于决定走进一家五金店,各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在当晚,对路过这里的人实施抢劫。于是谢X和熊X就在一条小路的路口守株待兔,期待着路人的出现。晚上10点左右,谢XX和李X悠闲得从这条小路的路口经过,说时迟那时快,谢X已从腰间抽出明晃晃的水果刀抵在了谢XX的胸前,谢XX才反应过来:抢劫。而同时,谢XX本能得后退了一步,谢X以为他要反抗,就慌乱得把刀刺入了谢XX的心脏。看到谢XX大量流血后,谢X和熊X惊慌失措,拽下谢XX行的李X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后快速逃离。现场留下的是精神恍惚的李X和奄奄一息的谢XX,等到救护车来的时候,谢XX已经死亡。

  【辩护思路】

  2014年10月,熊X的父亲找到了XX律所,寻求帮助救他年仅22岁的儿子。听着这位饱经风霜、忠厚朴实的老人,详细地叙述着他儿子行为的全过程。接受熊X的委托后,律师仔细的查看了此案的所有卷宗,同时也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这位年轻的当事人,每每看到他惆怅的表情和后悔的眼神,律师暗下决心,不管多辛苦,多艰难,都将尽最大的努力!将整个案件梳理后,发现本案的关键不是定性,而是定量。必须找出有利于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从另一共同被告谢X的供词中发现,他是实施抢劫的起意者、组织者,并且整个犯罪的实施过程都是由其完成,当事人熊X只是个从犯,虽然他们有一般抢劫的共同故意,但并没有抢劫杀人的共同故意,我的当事人不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这些证言同样在熊X的证词中得到体现。看到这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律师松了一口气,相信离他重获新生的日子不远了。但我的工作还没有停止,作为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深知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的表现也是极为重要的。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了解到我的当事人熊X在被逮捕后,积极主动得坦白了自己所犯的错,也认识到由于自己一时的冲动给被害人的亲人们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并承诺愿意对受害人家属依法进行积极赔偿。最后,律师整理好关于熊X抢劫致人死亡一案的证据,向法院递交了要求对当事人熊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对熊X处以十三年有期徒刑。而同伙谢X判处死刑。

  【律师总结】

  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律师较好地区分了主从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本案中,当事人熊X既不是此次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组织者,也不是主实行者,根据刑法理论,次实行犯属于从犯。另外,本案被告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是一般抢劫,针对的是受害人的钱财,但在犯罪过程中,谢X单独起了杀人的犯意,对此当事人是不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为其寻找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同时,也在极力查寻有无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最终,两个被告人走上了不同之路。


  • 2015-01-06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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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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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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