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试用期3个月,被告的劳动报酬按原告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由工资和绩效两部分组成。2016年11月,因原告公司上传新闻节目不真实,被山东电视台质疑并投诉,原告公司以此为由,扣发了被告10月绩效工资。但根据原告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被告既没有处罚通报上“严重失职”这一处罚情况,原告也没有按照《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处罚流程施行,因此被告认为此次扣发工资毫无依据。另外,根据原告《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绩效考核表需要被考核人的签字确认,被告未对该绩效考核表签字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6年12月,被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仲裁委仲裁原告公司支付被告绩效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我所律师接手此案后,帮助被告收集了劳动合同、处罚通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复、仲裁裁决书、银行流水等证据,帮助被告理清了案件始末。
[案情结果]
关于2016年被告的绩效工资,虽然被告在被山东电视台投诉一事中确有失职之处,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被告的节目被投诉,所以扣发被告2016年10月绩效工资的依据不足。另外,绩效考核中,被告人未在绩效表上签字确认,则扣除被告绩效工资的依据不足。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原告在十日内支付被告2016年10、11两月的绩效工资,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