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土地房产
  • (2018)津02民终28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睿律师
上诉中,上诉人主张合同之所以未能签订,是被上诉人违约,未去网签。在庭审中,邓睿积极应诉,收集证据,指出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系上诉人拒绝出售房屋,系本案的根本违约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

案件详情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某房产中介居间介绍下,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房产交易合同》
、《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将其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小区某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房屋价款160万,定金5万,付款方式为贷款,约定2017年5月31日前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守约方违约金的标准为房屋成交价格10%。守约方支付的经纪费作为其损失,违约方予以赔偿。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5万元定金,向第三人支付中介费2.56万元,评估费10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2017年3月,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合同约定价格与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款,双方协商未果,被上诉人未去签订协议,故成诉。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是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签订网签协议之日是2017年5月15日,双方并未约定房款差价的给付时间,2017年3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诉争房屋的差价,因协商未果,2017年4月上诉人明确表示拒绝出售该诉争房屋。本案中,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系上诉人拒绝出售房屋,系本案的根本违约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定上诉人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6万元,中介费2.56万元,鉴定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 2018-06-13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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