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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拒不支付报酬罪成功取保候审最终罪轻处理

  • 刑事辩护
  • (2017)浙0110刑初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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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情况,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获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恳请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被告人李XX,男,个体,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涛,北京XX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XX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7]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余杭区XX指派检察员丁灵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XX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XX在杭州市余杭区某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包工程。

  2015年7月,被告人李XX遣散工人回家但未支付足额工资,之后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通过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2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逃避支付2015年2月至7月间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7万元左右。

  经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及其家属已经支付21名工人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47010元,取得该21名工人的谅解。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罚金一万元。


  • 2018-02-02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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