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被告人李XX,男,个体,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涛,北京XX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XX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7]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余杭区XX指派检察员丁灵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XX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XX在杭州市余杭区某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包工程。
2015年7月,被告人李XX遣散工人回家但未支付足额工资,之后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通过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2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合计逃避支付2015年2月至7月间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7万元左右。
经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及其家属已经支付21名工人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47010元,取得该21名工人的谅解。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