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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

  • 劳动工伤
  • ( 2018)桂0202民初994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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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用人单位出庭诉讼,最终认定原告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桂0202民初994号

原告:吕X,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柳州XX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青云XX。

委托代理人:韦柳雪,XXX律师。

关于原告吕X诉被告柳州XX公司(以下简称“柳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 0 1 8年5月1
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柳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2 01 7年3月至2 01 7年1 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 01 7年4月至2 0 1
7年1 0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1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8月至2017年1 0月的工资5 2 0
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 00 0元;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 0 1 7年3月至2 01 7年1
0月期间刷走的信用卡金额80875. 25元。

事实与理由:

2 0 1
7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只是口头约定原告的工作是管理人员,月工资两千。原告除了在被告处工作外,还在被告法人所办理的另外两个分公司工作:柳州柳州XX公司、柳州XX公司阳光壹佰分公司。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后,被告的法人利用工作关系,威逼利诱,软硬兼施的向原告洗脑,说想要发展不能

停留在打工,打工一辈子都没有用,现在有个机会摆在面前,用信用卡刷钱出来给公司发展,就当借钱给公司,将来公司发展成集团公司,原告就是创始人,借给公司的钱会变成大量的原始股份回报原告,现在借钱给公司是最好的投资。原告对被告的描述信以为真,加上又在被告处工作缘故,在被告法人的威逼利诱下半推半就的就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数张信用卡放在被告法人手上,让其肆意挥霍信用卡上的资

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时间里,被告法人总共划走原告信用卡资金80875. 25元,原告被拿着把柄只能投鼠忌器,既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又要每天忍受着1
2小时至1 5小时的高强度工作。原告再也无法忍受大量的信用卡欠债和高强度工作,再加上被告2 0 1 7年9月和1
0月的工资也未支付给原告。原告硬着头皮与被告法人商谈要求其还掉自己的信用卡贷款,并归还信用卡,结清自己的工资,就不再这里工作了。但是被告法人不同意原告的合理要求,双方还为这事闹到派出所,派出所以涉嫌诈骗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劳动仲裁没有调查取证权,无法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现只能到法院诉讼。

被告柳州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不存

在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原告诉请2、3、4的项目。诉讼请求5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因此,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真实性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工资表,仅仅是手机照片形式,没有原件予以核对,被告否认真实性的,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二、原告提交的为办理信用卡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息资料文件,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对于该证据的认定意见在下文中陈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X自称:其于2 01
7年3月底进入被告柳州XX公司工作,从事烘焙产品制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经法入游说同意投资公司,以办理数张信用卡套取资金作为对公司的投资。由于原告再也无法忍受大量的信用卡欠债、高强度工作、工资未发放等原因,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柳州XX公司对原告以上陈述均不认可,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此于2
01 7年1 2月6日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 01 7年3月至2 01 7年1
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 0 1 7年4月至2 01 7年1
0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加付一倍工资14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至2 01 7年1 0月的工资5 2 0
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 00 0元;5、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 01 7年3月至2 01 7年1
0月期间刷走的信用卡金额80875. 25元。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 2018)柳劳人仲裁字第1 4
2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吕X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缺乏依据,驳回其第1-4项仲裁请求,第5项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调整的范围,不予处理。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昀,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告吕X与被告柳州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一、根据原告庭审中陈述,其工作期间没有明确工作内容,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具体工作由潘XX(音)随机安排,被告来此购公司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被告柳州XX公司否认潘M(音)的身份,否认原告为其提供劳动。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被告处工作期间,适用了被告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了被告的管理,并且被告向其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本院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定。二、原告举证其为办理信用卡而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息资料,只能证明原告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事实,相关资料中填写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其办理数张信用卡的目的,是在同意了被告法人的游说的情况下,以办理并套取信用卡资金的方式对被告公司进行投资。由此看出,原告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与被告XX,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信用卡的情形,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告诉请第1-4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请第5项,被告法人是否盗刷原告信用卡,是否应当返还信用卡透支金额,属于双方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调整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X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
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馨慧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XX


  • 2018-07-26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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