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方XX、左XX、叶XX、陈XX、龚XX、方XX1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川0131刑初98号
刑事辩护
彭彦林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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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X。因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1,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左XX。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陈XX。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彦林,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唐XX。因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XX。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XX1。因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及其辩护人王X1,被告人左X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陈XX、唐XX、龚XX、方X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3月29日,谭XX与蒲江县XX(后改为西XX)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将该社区位于“光顶山”(小地名)约12亩果园交给蒲江县高XX的谭XX承包经营。双方约定承包期30年,承包费人民币30000元,承包期限至2034年3月29日止。

  2017年7、8月份开始,该生产队队长方XX与村民左XX、陈XX、唐XX等人认为谭XX所承包土地租金太低,要求谭XX涨租金或退出果园的承包经营。方XX遂指定了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杜XX(不起诉处理)等人为村民代表,参与与谭XX协商果园涨租金的事情,并许诺事成后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误工费。在与谭XX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为了迫使谭XX涨租金或退出果园的承包经营,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方XX召开该生产队社员大会,在会上,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等人决定将果园的果树按照村民股权证的比例分给村民,由村民个人管理。次日,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等人带领村民将谭XX修建通往其果园的道路挖断。迫于压力,谭XX同意支付果园剩余租期的租金共计30万元人民币。2017年9月25日上午,方XX与村民代表陈XX、唐XX、龚XX、方XX1、杜XX等人一起到敦厚社区与谭XX协商交款和签订协议,在协商过程中,谭XX对之前答应的给予30万元租金表示反悔,双方不欢而散。村民代表唐XX、龚XX、方XX1等人均表示将果园收回,由各村民代表通知村民下午到果园按之前分配,各人“管理”个人的果树。当日中午,陈XX、龚XX、左XX、杜XX等村民代表一起吃饭时,再次商定各自回去通知村民下午2点钟到谭XX承包果园开社员大会,通知村民个人“管理”之前所分果树,即对果园进行剪枝等破坏活动。吃饭后,陈XX、左XX、龚XX等人到方XX家中,将下午召集村民到果园进行破坏活动的事情告知方XX,方XX予以默许。当日下午2点钟,村民代表左XX、唐XX、陈XX、方XX1等人到达谭XX承包的果园,对村民讲了上午协商经过,并号召村民进入果园对果树进行破坏。被告人左XX、唐XX、陈XX、方XX1、龚XX、杜XX等人进入果园对果树进行破坏。谭XX报警后,蒲江县公安局西来派出所民警和西来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村民进行劝阻。在民警阻止村民破坏谭XX房屋的过程中,因村民胡XX不慎跌倒,村民遂起哄警察打人,并将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围堵在谭XX房屋院坝内,一直到晚上11时许,被警察强制清场。

  经鉴定,谭XX所承包的果园被损坏的柑橘共计180公斤,价值人民币1264元;谭XX家被损坏的道路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涨土地租金或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唐XX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方XX辩护称,9月25日中午,村民代表到方XX家里,方XX明确告诉村民代表不可以去剪树枝,对其余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方XX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方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主观恶性小;3、系初犯、偶犯;4、认罪悔罪;5、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方XX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刑事谅解书。

  被告人左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左XX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左XX系自首;2、系初犯;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左XX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刑事谅解书和社区证明。

  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唐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龚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方XX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9日,谭XX与蒲江县XX(后改为西XX)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将该社区位于“光顶山”(小地名)约12亩果园交给谭XX承包经营。双方约定承包期30年,承包费为人民币30000元,承包期限至2034年3月29日止。

  2017年7、8月份开始,该生产队队长方XX与村民左XX、陈XX、唐XX等人认为谭XX所承其包土地租金太低,要求谭XX涨租金或退出果园的承包经营。方XX遂指定了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杜XX(不起诉处理)等人为村民代表,参与到与谭XX协商果园涨租金的事情,并许诺事成后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误工费。在与谭XX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方XX召开该生产队社员大会,在会上,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等人决定将果园的果树按照村民股权证的比例分给村民,由村民个人管理,并于当天进行了划分果树,若谭XX不涨租金,即按照股权证分的果树去修剪树枝。次日,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及其他村民将谭XX修建通往其果园的道路挖断。谭XX迫于压力同意支付果园剩余租期的租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17年9月25日上午,方XX与村民代表陈XX、唐XX、龚XX、方XX1、杜XX等人一起到敦厚社区与谭XX协商签订协议和交款的事情,在协商过程中,谭XX对之前答应的给予30万元租金表示反悔,双方不欢而散。村民代表唐XX、龚XX、方XX1等人均表示将果园收回,由各村村民代表通知村民下午到果园按之前的分配,各人“管理”个人的果树。当日中午,左XX、陈XX、龚XX、杜XX等村民代表一起吃饭时,再次商定各自回去通知村民下午2点钟到谭XX承包果园开社员大会,通知村民个人“管理”之前所分果树,即对果园进行剪枝等破坏活动。吃饭后,左XX、陈XX、龚XX等人到方XX家中,将下午召集村民到果园进行破坏活动的事情告知方XX,方XX予以默许。当日下午2点钟,村民代表左XX、陈XX、唐XX、方XX1等人到达谭XX承包的果园,对村民讲了上午协商经过,并号召村民进入果园对果树进行破坏。被告人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杜XX等人进入果园对果树进行破坏。谭XX报警后,蒲江县公安局西来派出所民警和西来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村民进行劝阻。在民警阻止村民破坏谭XX房屋的过程中,因村民胡XX不慎跌倒,村民遂起哄警察打人,并将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围堵在谭XX房屋院坝内,一直到晚上11时许,被警察强制清场。

  经鉴定,谭XX所承包的果园被损坏的柑橘共计180公斤,价值人民币1264元;谭XX家被损坏的道路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谭XX对被告人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9月25日下午14时许,谭XX发现自己位于蒲江县西XX的承包果园遭到该组村民破坏并报案。

  2、到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陈XX、唐XX主动到蒲江县西来派出所接受调查,方XX、左XX、龚XX系经通知后主动到蒲江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区或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调查,方XX1系案发当天被民警在处突现场带回蒲江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区接受调查。

  3、诊断证明书,证实案发当天民警均有不同程度的软组织挫伤。

  4、果园承包合同,证实2004年3月29日陈XX代表马湖村四组(后改为西XX)与谭XX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

  5、西来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实9月25日14时许,敦厚社区12组近百余名群众对谭XX承包的果园进行破坏,并围堵前来制止破坏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

  6、调解记录,2017年9月,西来镇政府及敦厚社区多次组织敦厚社区12组村民代表、部分村民及谭XX就果园承包纠纷进行调解。

  7、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与被害人谭XX达成了和解及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谭XX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

  1、方XX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2日召开社员大会,由生产队队长方XX主持,基本上每家都有人来开会,会上,方XX给谭XX打电话通过其过来,谭XX不愿意过来,左XX提出到果园去找谭XX,实在不行就把果园果树分了,左XX、唐XX、陈XX等人积极组织进行了分树;9月13日,龚XX带头挖了通往谭XX果园的路,唐XX、方XX1等人轮流挖路;9月25日方XX参与了围堵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

  2、刘XX的证言,证实生产队的社员代表组织村民去谭XX的果园搞破坏,9月25日左XX通知刘XX下午到果园去开会,刘XX到果园后看到唐XX在那里组织村民,说按以前开会的时候说的,各人去“修”个人的树子,唐XX、龚XX剪了果树的树枝。

  3、方XX的证言,证实方XX说周边的果园都涨价了,生产队承包给谭XX的果园没有涨租金,让陈XX和方XX帮忙出主意,方XX还说要写个联名信;方XX通知开社员大会,通知谭XX参加,谭XX没有来,大家说要去果园分树子,方XX拿出股权证,唐XX及其他社员代表带头分树子,方XX说第二天再去找谭XX谈果园的事;次日,大约300多名村民去找谭XX,后来没有谈好,村民就把谭XX家门的路挖断了。9月25日方XX参与了围堵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

  4、陈XX的证言,证实果园涨租金的事最先由左XX提出,生产队开社员大会讨论果园涨租金的事,当时生产队长方XX和几个小组长都在场,有人说把谭XX弄起走,每个人可以分柑橘树,还去给柑橘树编了号。

  5、王X明的证言,证实9月25日唐XX通知王X明妻子去参与调解谭XX果园的事情,说是谭XX同意支付30万元租金就签字,谭XX不同意,小组长再开会看怎么解决,还是谈不好的话,村民就把果园的果树分了;当天下午,王X明和村民100多人参与围堵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之前左XX、唐XX组织给果树编号,目的是跟谭XX没有谈好的话,就把果树分了,各人“管理”个人的。

  6、王X华的证言,证实9月25日王X华参与围堵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

  7、陈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陈XX参与围堵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

  8、方X2的证言,证实9月25日,村民代表去社区调解,没有调解好,后就通知村民下午2点钟带着剪刀和锯子到谭XX的果园去剪树枝;方XX之前说过,谭XX不交钱就各人“管理”个人的树子;9月25日当天全生产队每家每户都有人来,大家一起进到果园锯树子,方X2锯了3棵树枝,并参与围堵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

  9、龚XX的证言,证实方XX指定龚XX为社员代表,参与协商谭XX果园涨租金的事,左XX、陈XX、唐XX组织分谭XX承包果园的果树;龚XX参与了挖谭XX果园的路,并看到左XX、龚XX都挖过;9月25日上午,方XX、龚XX、陈XX、唐XX、龚XX等村民代表在社区与谭XX协商涨租金,双方没有谈好,龚XX在社区院坝听到左XX等人说要各小组长回去通知村民下午2点到果园集合,各人“管理”个人的树子;当天中午,龚XX与陈XX、龚XX在敦厚大桥桥头一家馆子吃饭;下午2点左右,龚XX到了果园,唐XX把当天上午协商的结果告诉村民,村民比较气愤,就开始锯树枝了,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前来制止遭到围堵。

  10、陈XX的证言,证实左XX找到方XX提出谭XX承包果园涨租金的事,方XX和唐XX指定陈XX作为社员代表去找谭XX闹,并承诺因为果园的事情去闹,每天给陈XX不少于200元的误工费;有一天,唐XX通知村民分果树,几个小组长带着村民一起分了谭XX承包果园的果树,陈XX参与了分树;然后唐XX说第二天再来,第二天去的时候看到村民在挖谭XX果园外的路,陈XX参与了挖路;9月25日上午,方XX通知陈XX去社区开会,社员代表与谭XX没有谈好,在社区院子的时候,方XX喊回去通知其他村民下午2点到果园开会;当天中午,唐XX让陈XX下午2点带着镰刀和锄头到谭XX的果园,陈XX晚上8点左右到果园,看到村民围堵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

  11、左XX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方XX找到左XX说必须要喊谭XX涨价,指定左XX作为社员代表去找谭XX协商,等谭XX给钱了,按照参加协商的次数,每次补贴200元;每次去协商是方XX给左XX打电话说要喊哪些人,左XX再去通知小组的人。9月25日上午,与谭XX没有协商好,村民代表到社区院子时,唐XX说回去喊人把谭XX果园的果树树枝剪了,陈XX给村民说:“大家是技术人员,修枝咋不可以,有人问就说是技术人员就行”;当天中午,左XX、左XX、陈XX、龚XX、龚XX等到敦厚大桥桥头馆子吃饭,饭后,左XX、左XX、陈XX、杜XX到方XX家找过方XX;当日下午左XX2点到果园,看到很多人在剪果园果树。

  12、陈XX的证言,证实方XX、唐XX、陈XX等社员代表商量动员村民要求增加租金,与谭XX协商过多次;有一天上午10时许,唐XX通知陈XX到果园去,队上的村民差不多到齐了,大家把谭XX路挖断了,陈XX参与了挖路;9月25日中午1时许,唐XX通知陈XX下午2点带着镰刀和锄头去果园“打理果园”,下午陈XX和妻子一起带着一把镰刀和锄头进果园破坏果树。

  13、陈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中午,陈XX、龚XX、左XX、左XX、龚XX和陈XX一起到敦厚大桥桥头一家馆子吃饭,饭后,陈XX、陈XX、龚XX到方XX家商量下一步怎么办,听到有人说下午去谭XX果园剪树枝;陈XX送陈XX回家的路上,陈XX让陈XX下午2点到谭XX果园去。

  14、陈XX的证言,证实方XX让陈XX的丈夫方XX1作为组长,参加果园承包的协商和负责通知部分社员,每次方XX通知方XX1该怎么做,再让方XX1去通知部分社员,承包费要下来可以多分钱;9月25日上午9点,方XX通知方XX1去协商涨租金的事,大约10点过,方XX1回家后说谭XX反悔了,过一会儿,左XX到家里问方XX1是否通知人下午去果园修剪枝条,左XX还说要带工具,方XX1说刚开始通知的时候没说,后来打电话说了。当天下午1点40分许,方XX1和陈XX到了谭XX果园,看到生产队大部分人都到了,各自到果园去修剪以前分配的柑橘枝条,陈XX参与了抓扯、推搡民警,方XX1参与了围堵民警。

  15、罗XX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9日,左XX、龚XX、左XX、方XX和罗XX在左XX家商量涨租金的事情,饭后大家都走了,方XX和左XX还在商量;一天上午9点左右,刘XX打电话让罗XX去挖谭XX的路,罗XX没有参加;分果园果树的那天,罗XX看到唐XX、陈XX给树子编号,罗XX也参与了编号,唐XX、陈XX拿出“花名册”分果树,这个“花名册”只有方XX有;9月25日,方XX1打电话让罗XX去公房开会,罗XX在外地办事没有去。

  16、杜XX的证言,证实杜XX系社员代表,参与过几次与谭XX协商涨租金;9月25日上午在社区开会,与谭XX没有协商好,在社区院坝里,杜XX看到方XX、陈XX、龚XX、左XX、唐XX、方XX1等社员代表都在说“谭XX不交钱就自己管理自己的柑橘树”;后陈XX、左XX、左XX、龚XX、龚XX、杜XX一起到敦厚大桥桥头馆子吃饭,吃饭的时候,大家商量下午2点各自去谭XX承包的果园管理个人的树子;下午2点许,杜XX拿着剪刀和锯子到果园,唐XX说(大概意思)“现在谭XX不给钱,我们把这个情况通报给你们,现在我们各人管理个人的树子”,接着村民就拿着手里的工具往果园里面去,杜XX锯了三颗果树的树枝,看到方XX1用锯子锯柑橘树,当时大概有五六十人去果园破坏柑橘树。

  17、吴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下午到谭XX果园看热闹,村民太多,吴XX媳妇胡XX绊倒了,吴XX扯民警衣服。

  18、李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中午12点过的时候,听到生产队的人喊去谭XX果园开会,李XX、杜XX、吴XX、罗XX等人戳谭XX家的房瓦,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制止的时候,李XX推了警察。

  19、胡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下午,在谭XX果园胡XX绊倒了,胡XX就阻止民警离开。

  20、芶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下午,芶XX参与了推搡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

  21、吴XX的证言,证实吴XX参与了戳谭XX家的房瓦和推搡政府工作人员。

  22、罗XX的证言,证实罗XX参与戳谭XX家的房瓦和推搡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

  23、方X英的证言,证实9月25日是唐XX通知方X英去谭XX的果园分钱。

  24、杜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是唐XX通知杜XX去谭XX的果园分钱。

  25、辜XX(西来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方XX找到辜XX说要谭XX涨租金,谭XX也找到辜XX说承包土地租金的问题,双方就此问题发生几次纠纷,辜XX给双方进行了调解;9月25日下午2点许,12组村民集体到谭XX承包地聚集,辜XX赶到现场,12组村民说要把谭XX自建房推倒,辜XX和民警制止时遭到村民围堵;方XX在整个事件中起组织者的作用,当时发生事件时,村民分工明确,这些分工普通百姓绝对干不出来。

  26、杨XX(西来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3日,敦厚社区工作人员反映12组果园承包纠纷,这段时间政府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此事;9月25日15时许,杨XX接到辜XX电话说“敦厚社区果园纠纷双方反悔了,现场群众比较多,开始在锯果树,让赶紧赶到现场。”杨XX到达现场后,看到有些柑橘树被锯了几枝下来,一共锯了两百棵果树左右;在制止村民破坏谭XX房屋时,遭到村民的围堵,一直到晚上22时许。

  27、杨X甫(西来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9月25日,村民围堵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的情况。

  28、杨X(敦厚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9月25日下午2点40分许接到谭XX的电话,说敦厚社区12组的村民在果园锯树枝,杨X到达后看到近50人在谭XX的房屋门口,发现果园有大约200株果树枝条被锯断,村民对前来劝阻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进行围堵,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许。

  29、龚XX(西来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西来镇政府对谭XX与敦厚社区12组承包纠纷进行多次调解,9月25日下午4点40分左右,接到辜XX电话,龚XX赶到敦厚社区12组谭XX承包的果园,村民对前来劝阻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进行围堵,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30分许。

  30、杨X明(民警)的证言,证实9月25日14时许,接到谭XX的报警电话,赶到现场对果园中70-80名剪树的村民进行劝解,阻止村民对谭XX房屋进行破坏时遭到推搡和辱骂,村民围堵民警7个小时左右。

  31、陈某、罗XX、邹XX、杜X、邹XX(辅警)的证言,证实9月25日14时许,接到谭XX的报警电话,赶到果园阻止村民对谭XX房屋进行破坏时,遭到村民的推搡和抓扯。

  三、被害人谭XX的陈述

  证实2017年8月14日下午,方XX告诉谭XX村民要求涨果园承包费;9月8日,方XX让谭XX去村委会领村民要求涨承包费的通知;9月9日双方到村委会调解未果;9月12日上午生产队开会,方XX通知谭XX去表态,谭XX没有去,后村民进入谭XX果园分树;9月13日,100余名村民在谭XX果园挖路;9月14日上午双方协调,没有协调好,下午方XX和8个社员代表直接到果园找到谭XX面谈,谭XX称需要考虑;9月18日双方到社区调解,谭XX同意9月25日答复;9月25日上午,双方没有协商好,下午13时许就有村民带着工具陆续进入谭XX承包果园开始锯树子、剪树子,谭XX报警后,村民对政府工作人员和民警进行推搡。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方XX的供述:(1)方XX2次供述,证实2017年6、7月份的时候,左XX找到方XX说谭XX承包果园涨租金的事情,方XX觉得有道理,方XX指定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杜XX等人为村民代表,让村民代表找谭XX闹,不涨租金就把谭XX撵走,并许诺事成后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误工费。之后方XX组织村民代表与谭XX协商了几次,左XX最先提出把谭XX果园的果树分了,方XX和村民代表都同意了,方XX还拿出股权证来划分果树,然后安排几个人去清点谭XX果园的果树数量,唐XX负责组织编号,分了果树后,谭XX还是不同意涨租金;第二天,村民将谭XX果园的路挖了,谭XX才同意涨租金;后在谭XX家里,方XX和村民代表与谭XX协商好如何涨租金,方XX喊村民代表去找村民通气;9月25日,谭XX反悔涨租金,方XX通知村民代表,让村民代表发动群众去按照之前各自分的树子去锯树、剪枝,方XX想撇清关系没有到谭XX果园。(2)方XX4次供述,9月25日中午,左XX、陈XX、龚XX等到方XX家告知下午去果园修枝的事,方XX让社员代表不要乱来,出了什么事情自己负责。

  2、左XX的供述,证实2017年7月份,左XX找到方XX说果园涨租金的事,方XX拿出合同给左XX看,并提出可以单方违约;之后方XX指定左XX、陈XX、唐XX、方XX1等人为社员代表,组织社员代表与谭XX协商过几次果园涨租金的事;9月12日,方XX组织开社员大会,会上社员代表决定将果园分给村民,左XX、陈XX、唐XX、方XX1组织村民分树,方XX拿出股权证按照股权证来分果树;次日,左XX参与了挖谭XX通往果园的路;9月25日上午,在与谭XX协商未果后,左XX、陈XX、龚XX、龚XX等一起在敦厚大桥桥头馆子吃饭,陈XX和龚XX提出下午去果园修枝,左XX也说把工具带起,还说各人回去通知自己小组村民下午2点钟带着工具到果园集合;下午2点,左XX到果园后锯了2棵树枝,方XX1喊进果园修树枝。

  左XX辨认出了2017年9月13日村民挖路的地点及9月25日破坏果园的地点。

  3、陈XX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份,方XX指定陈XX、唐XX、左XX、方XX1等为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是针对谭XX承包果园涨租金的事情选出来的,方XX承诺给参与协调果园租金问题的社员代表补助;9月10日左右,方XX喊社员代表通知村民开会,方XX说谭XX不涨租金的话,村民就把果园里的树子分了,各人做个人的树子,即个人按照股权证分的果树去修剪树枝,方XX拿出生产队的股权证,左XX、唐XX带着村民分果树;9月25日,方XX通知社员代表去社区调解,谭XX反悔涨租金,陈XX、龚XX、左XX等中午一起吃饭商量怎么办,大家都同意按照之前分的树子,各人做个人的,后唐XX提出让社员代表通知村民下午2时到谭XX承包果园修剪果树;下午2点许,陈XX到果园后,看到左XX和唐XX在果园里剪枝条。

  陈XX辨认出了2017年9月13日村民挖路的地点及9月25日破坏果园的地点。

  4、唐XX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方XX指定唐XX、左XX、陈XX、龚XX、方XX1等为社员代表,负责协调果园涨租金的事,由方XX先通知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再通知村民;2017年9月份,方XX召集开社员大会,会上听见有人说不涨租金就把果园的树子分了,后方XX拿出股权证,按照股权证分果树,唐XX参与组织村民分果树,陈XX指点大家怎样抽签;方XX给唐XX打电话说:“以后不来开会,或者不去给谭XX施压就分不到钱”,第二天村民把谭XX门口的路挖了;9月25日上午,方XX通知村民代表去开会,双方没有协商好,在社区院子里的时候,各小组村民代表就商量好回去通知村民下午2点到果园去剪树枝,方XX也在场;唐XX通知了杜XX、方X英、杜XX;下午2点,村民们带着剪子和锯子陆续来了几十个人,开始锯树子和剪树枝,方XX1抱起砖头把谭XX家的门砸烂了,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来制止遭到村民围堵。

  唐XX辨认出了2017年9月13日村民挖路的地点及9月25日破坏果园的地点。

  5、龚XX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龚XX参加了几次与谭XX协商涨租金的事,在公房开社员大会后,看见唐XX在果园里给树子编号,左XX喊村民进果园编号,陈XX做纸疙瘩,方XX把股权证给龚XX,按照股权证来分果树;第二天,龚XX参与了挖谭XX果园的路;9月23日方XX通知龚XX9月25日到村委会处理谭XX果园涨租金事情;9月25日上午9点龚XX到了村委会,双方没有协商好,后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等就说:“我们回去各自通知村民下午2点到果园外开会”;中午左XX、陈XX、龚XX等一起吃饭,左XX说方XX喊下午2点到公房开会;饭后,龚XX、陈XX等到方XX家,方XX说下午2点到公房开会,如果谭XX不给钱的话,就去打枝枝,去剪枝的话不能闹事;下午3点龚XX到果园后,看到很多群众在锯树子,陈XX也在果园里剪树枝,龚XX锯了1颗树枝。

  龚XX辨认出了2017年9月13日村民挖路的地点及9月25日破坏果园的地点。

  6、方XX1的供述,证实方XX指定陈XX、唐XX、龚XX、方XX1等为社员代表,方XX1参与了几次与谭XX协商涨租金的事;2017年9月份,方XX通知开村民大会,会上,方XX说谭XX不同意涨租金,方XX拿出股权证说按照股权证分谭XX承包果园的果树,各人“管理”个人分的树子;左XX、陈XX、唐XX、龚XX组织村民分果树;第二天,方XX1参与了挖谭XX果园的路;9月25日上午开会,谭XX反悔涨租金,在社区院子里的时候,村民代表就商量好回去给村民说今天谈判结果,让村民下午2点到果园各人“管理”个人分的果树,即对果园进行破坏;方XX1通知了方X2、方XX、陈X、罗XX;下午2点,村民到的差不多了,唐XX就喊大家进果园,看到龚XX、杜XX剪树枝,方XX1剪了4棵果树树枝,拿起砖头把谭XX大门砸了,参与围堵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

  方XX1辨认出了2017年9月13日村民挖路的地点及9月25日破坏果园的地点。

  五、鉴定意见

  蒲价认字【2017】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蒲江县XX谭XX承包果园被损坏的柑橘(春见)于2017年9月25日价格为人民币1264元。蒲价认字【2017】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蒲江县XX谭XX承包果园处村道连接房屋损毁道路于2017年9月13日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

  六、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9月26日12时13分许,蒲江县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蒲江县西XX谭XX的柑橘地、房屋及与村道连接水泥路进行现场勘查,入户通道与水泥路交接处的路面呈破损状,小青瓦房东端房顶瓦片呈破损状,柑橘地内种植有“春见”柑橘树,树干可见用红漆标注的数字,柑橘树下地面可见散落有大量割削断裂的柑橘树枝,树枝上结有柑橘,柑橘树枝断口处可见割削痕迹。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关联,能形成证据锁链,已经庭审质证并当庭认证,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作如下评析:

  一、方XX是否明确告知村民代表不可以去剪树枝及是否系从犯。

  1、被告人方XX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方XX作为生产队长,针对谭XX果园涨租金事情,指定社员代表,参与到与谭XX协商果园涨租金的事情,并许诺事成后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误工费;2017年9月12日,组织召开社员大会,与社员代表一起将谭XX承包果园的果树按照股权证比例分给村民,由村民个人管理;2、同案犯的供述(1)陈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9月10日左右,方XX喊社员代表通知村民开会,方XX说谭XX不涨租金的话,村民就把果园里的树子分了,各人做个人的树子,即个人按照股权证分的果树去修剪树枝;(2)龚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9月25日上午9点龚XX到了村委会,双方没有协商好,后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等就说:“我们回去各自通知村民下午2点到果园外开会”;当天中午,陈XX、龚XX等到方XX家商量果园的事情,方XX说要去剪枝的话不能闹事;3、证人证言(1)杜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9月25日上午,在社区院坝里,杜XX看到方XX、陈XX、龚XX、左XX、唐XX、方XX1等社员代表都在说“谭XX不交钱就自己管理自己的柑橘树”。(2)陈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上午,在社区院子的时候,方XX喊回去通知其他村民下午2点到果园开会。(3)陈XX的证言,证实9月25日中午,陈XX、龚XX、左XX、左XX、龚XX和陈XX一起到敦厚大桥桥头一家馆子吃饭,饭后,陈XX、陈XX、龚XX到方XX家商量下一步怎么办,听到有人说下午去谭XX果园剪树枝。综上,被告人陈XX、龚XX的供述、杜XX、陈XX、陈XX的证言,证实方XX知晓村民到谭XX承包果园破坏果树的事情,并予以默许;被告人方XX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

  左XX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指控证据中到案经过、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并结合被告人左XX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左XX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左XX、陈XX、唐XX、龚XX、方XX1纠集本组大量村民对谭XX经营的承包果园果树进行破坏,造成谭XX果园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方XX、左XX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XX、唐XX、龚XX、方XX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左XX、陈XX、唐XX、龚XX案发后主动或经口头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XX1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谭XX的谅解,故对六名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关于指控罪名,本院认为,1、主观上,六名被告人为了实现让谭XX涨租金的目的,事前经过共谋,首先将果园的果树按照村民股权证比例分给村民,提出谭XX不涨租金的话,各人“管理”个人的果树,即按照股权证分的果树去修剪树枝,并实施了分果园果树的行为;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通知村民下午2点到果园对果树进行破坏。六名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破坏谭XX果园生产经营,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客观上,带领村民于9月25日下午2时许到谭XX果园实施了剪锯枝条的破坏行为,影响了果园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谭XX果园经济损失。综上,本案六名被告人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

  关于方XX辩护人辩护意见,1、关于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3、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左XX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被告人系初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3、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为了保护公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左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三、被告人陈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唐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龚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方XX1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8-08-08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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