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合同事务
  • 2018冀10民终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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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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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上述人宁*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645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人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由于公司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
办理网签。上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原审法院以该诉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河北省永清县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并非不动产权属争议,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双方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上述人起诉房产公司确认所签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交购房款,支付利息。此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不当,予以纠正。

  裁定如下:一、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64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述人请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纠纷,适用的管辖法院的问题。原审法院以该诉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事实上,并非涉及不动产案件就以不动产专属管辖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此可见不是所有的房屋买卖纠纷都是不动产纠纷,而本案仅仅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而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所以判断案子的管辖法院,不能仅仅根据表面的关系去判断,要根据案子的本质及涉及的实质内容去判断,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纠纷,一般还是适用合同纠纷管辖。


  • 2018-03-22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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