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案号:2017京0105民初672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飞律师
委托人全权委托,帮助委托人拿回全部欠款及利息。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许**于2015年6月7日向原告杨*出具了欠条,借款30万约定月息4%,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8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30万元不是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而是原告向案外人出借的款项。2015年6月,原被告共同向案外人出借84万元,其中原告出借30万元。当时是被告和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原告没有签字。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是为了资金周转,其不认识被告所说的案外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欠条系原被告签订,出借30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借款本金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双方虽然约定了期内利率及还款时间,但是超过了法律规定,原告自愿按24%,本院不持异议。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99024.66元;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赤炎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借款30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的辩称及提交的借条无法体现原告行案外人出借款项的合意,该借条只约束被告和案外人,且被告与案外人的债权已由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故对被告称30万系原告出借给案外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被告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合同纠纷中,一般都是对于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及还款数额存在争议而展开。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事实的存在,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还款数额的争议,一般需要有还款的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总而言之,对于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是否充足很关键,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 2018-07-17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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