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历时经2年,期间原被告私下和解过一次,但是在支付过部分货款后仍然没有遵守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原告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被告账户,发现被告之前的银行账户已经注销。原告被迫委托当地律师(被告在湖北)查询被告名下的厂房和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最终将被告名下的厂房查封。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接受法院寄送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开庭。原告无奈只能申请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完成,开庭前,被告委托律师主动与法官联系要求调解。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再次违约,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原告不得不再次委托当地律师调取工商变更信息提供给法院,后在执行法官将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加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后,其主打联系法官支付了全部货款、违约金、诉讼费和执行费。最终结案!
买卖合同纠纷,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类型。律师建议第一,一定要保管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发票、物流单、签收单。第二,有条件的建议定期要与对方进行对账,并要对方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第三,时间不宜拖太长,最好不要超过付款期限6个月,就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第四建议了解清楚对方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等信息,便于后期起诉之后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