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女,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涛、北京XX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指控:被告人杨X于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在杭州市江干区某处被害人张X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从衣柜内抽屉中窃得中国黄金牌千足金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237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X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X在审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杨X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X自审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