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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与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为原告讨回20万

  • 劳动工伤
  • (2016)浙0104民初334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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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熊某的代理律师张涛根据多年处理工伤赔偿案例的经验,向法院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请求,全面的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法官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为原告讨回了近20万赔偿金.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XX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案情简介:熊X与XX浙江XX公司、吴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原告熊X在XX公司转包给吴XX的建筑工程中工作,工作中不慎摔落,经鉴定为7级伤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雇主吴XX及承包商XX公司赔偿.被告XX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本案不应承担责任,并对赔偿数额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提出异议.

  但熊X系与吴XX在合同关系,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应由吴XX承担,众##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吴XX追偿,本案中众#公司、吴XX表示应由吴XX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吴XX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众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熊X银主张的各项费用。

  一、医疗费67元、鉴定费300元,众XX公司、吴XX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37163.50元,按22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众XX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过长;本院认为,熊凡银所受伤害为左股骨颈骨折,需要较长时间休养,熊X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本院予以支持,按220元/天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5592元。

  三、护理费(住院陪护费)2385元,按住院天数以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四、营养费9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按住院天数以50元/天为标准计算;本院认为,熊X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确定为486元。

  六、交通费258元,本院酌情支持92元。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205元,按220元/天的标准计算13个月;本院认为,熊X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应为59574元。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3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310元,各按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10个月;本院认为,熊X主张的该2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2016-04-07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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