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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等犯环境污染罪成功取保,并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5)湖安刑初字第643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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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成功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过程虽然曲折,毕竟嫌疑人能与家属团聚,到了法院阶段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来之不易,此案再次证明只要有一丝希望,全力争取,往往能达到家属预期。 审判结果:成功取保候审,并成功缓刑。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本人)

  案件简介: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佣X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吉县xx镇xx村租用场地、雇佣工人对收购进来的废旧的矿物油桶、TDI桶等化工桶进行清洗,并加工、翻新后对外销售,共计清洗翻新废旧化工桶。被告人申XX在明知佣X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受雇于佣X,参与清洗、翻新废旧化工桶的同时还负责对该加工点进行日常生产管理。被告人蒋X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曾盛装过机油、润滑油、液压油的废矿物油桶。并在明知佣X也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销售给被告人佣X进行清洗、翻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佣X、申XX、蒋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佣X能自动投案,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申XX、蒋X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佣X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均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张涛提出的被告人申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申XX虽受雇于被告人佣X,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作用较小,

  但其表现积极、参与程度较深,兼具普通工人和管理者的身份,尚不足以区分其为从犯,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陈X、何X提出的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佣X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有相互印证的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庭审中供认,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现场检查笔录、查封照片等证据证实,并根据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依有利于被告原则已采取了就低认定得出上述数量,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佣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先行羁押的79日已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申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2016-04-11
  • 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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