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杭州XX(本人)
案情简介:庄X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庄X等在KTV内酒后殴打被害人张X等,导致其轻伤二级.庄X等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治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量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X乙于2014年7月28日在本市江干区“某KTV”内,酒后因乘坐电梯问题伙同被告人陈XX、贾XX对被害人张X乙、邓某、赵X进行殴打,致张X乙轻伤二级、邓某轻微伤、赵X头面部受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共计赔偿三被害人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庄X乙、陈XX、贾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庄X乙、陈XX、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庄X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X乙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相对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庄X乙在杭州市江干区凤XX与某路交叉口的“某KTV”内、酒后因乘坐电梯问题与被害人张X乙等人有过交集,后被告人庄X乙伙同被告人陈XX、贾XX在该KTV附近马路边,追打被害人张X乙、邓某、赵X,其中被告人陈XX持扫把进行殴打,殴打致被害人张X乙两枚牙齿脱落,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邓某面部左前额、左某甲、左、右肘部、左某乙,达轻微伤标准;被害人赵X头面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庄X乙、贾XX等人与被害人张X乙、邓某、赵X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共计向三被害人赔偿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