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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5)杭江刑初字第19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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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庄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通过向被告及走访证人等了解情况,提出了被告系初犯,且主观恶意较小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均被法院采纳. 审判结果:张涛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已采纳,对被告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杭州XX(本人)

  案情简介:庄X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庄X等在KTV内酒后殴打被害人张X等,导致其轻伤二级.庄X等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治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量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X乙于2014年7月28日在本市江干区“某KTV”内,酒后因乘坐电梯问题伙同被告人陈XX、贾XX对被害人张X乙、邓某、赵X进行殴打,致张X乙轻伤二级、邓某轻微伤、赵X头面部受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共计赔偿三被害人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庄X乙、陈XX、贾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庄X乙、陈XX、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庄X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X乙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相对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庄X乙在杭州市江干区凤XX与某路交叉口的“某KTV”内、酒后因乘坐电梯问题与被害人张X乙等人有过交集,后被告人庄X乙伙同被告人陈XX、贾XX在该KTV附近马路边,追打被害人张X乙、邓某、赵X,其中被告人陈XX持扫把进行殴打,殴打致被害人张X乙两枚牙齿脱落,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邓某面部左前额、左某甲、左、右肘部、左某乙,达轻微伤标准;被害人赵X头面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庄X乙、贾XX等人与被害人张X乙、邓某、赵X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共计向三被害人赔偿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 2015-05-29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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