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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涉嫌诈骗一案最终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5)杭拱刑初字第319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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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代理张涛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读卷宗等,认真了解案件全部过程后,提出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何某给予从轻判决。何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农民。2002年4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收容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北京XX律师。

  被告人张X,农民。2007年5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何某犯诈骗罪一案。2014年3月以来,马X将公司的办公地迁至本市**区,并先后纠集、接纳被告人何XX、高XX、陆X、张X、夏X等人,分工实施,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杭州某公司、杭州¥酒吧、杭州某大酒店、杭州某笑餐饮公司、杭州XX公司、杭州某餐饮公司名义,在赶各个网等网络上发布招聘娱乐经理、餐饮经理等职位的虚假信息,以此名义骗取不特定多数人前来该1120室面试,再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何XX负责组织诈骗活动并具体负责与网络运营商及其代理人员签订发布信息服务协议、以面试需收取被害人登记费、管X为名实施诈骗;被告人高XX、夏X负责以面试需收取被害人登记费、管X为名实施诈骗,被告人高XX还负责管理被告人陆X等文员;被告人张X负责假冒娱乐经理将被害人带至某酒吧等并无实际职位空缺的场所并进一步以需要给用工单位领导送红包费、烟酒费等名义诈骗;被告人陆X负责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并以面试为名联系被害人前来该1120室。其中,被告人何XX、高XX、陆X自3月以来均参与诈骗33人,骗得现金合计51288元;被告人夏X自3月底以来参与诈骗32人,骗得现金合计50388元;被告人张X自2014年4月底以来参与诈骗31人,骗得现金合计48788元。被告人殷X受被告人何XX、张X之邀,参与诈骗被害人刘X甲现金6188元,另其伙同他人以招工为名诈骗李某甲现金1800元和利群香烟1条


  • 2015-08-27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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