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综合类型
  • (2018)川0114民初281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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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某未在借款人处签字,虽不宜直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但在借条上的签字行为表明其知晓邱某的借款行为,也未对该借款行为提出异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详情

  原告唐X诉被告邱X、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6月13日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1年12月17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17日,被告邱X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2月24日,原告要求被告邱X明确债权债务,邱X向原告写下借条,被告何X在该借条上签字。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该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原告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何X未在借款人处签字,虽不宜直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但在借条上的签字行为表明其知晓邱X的借款行为,也未对该借款行为提出异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X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利息,虽然借条上约定的月利率2.5%超出法律规定上限,但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主动将月利率调整2%,其请求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如下:

  被告邱X、何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唐X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 2018-06-20
  • 新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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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早年深造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国家三级注册律师,现任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5101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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