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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承办徐X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8)浙01刑终21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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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辩护人张律师的意见酌情采纳,对被告人徐某酌情从轻处罚,张涛律师用专业和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玉山县。2013年8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2016年9月中旬,徐X向陈XX(在逃)购买毒品,被告人鄢某有帮助陈XX将20余克甲基苯丙胺送至杭州市¥¥##北上小区徐XX住处。

  同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X在泰地###小区3幢附近,将4.5581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苏某。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X在小区###幢一楼将0.9411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苏某后被抓获,从其住处3幢316房间起获甲基苯丙胺18包47.5494克。

  同年9月23日,徐X向陈XX购买毒品,被告人鄢某有帮助陈XX将99.8840克甲基苯丙胺送至泰地北XX后被抓获。随后其委托北京XX律师张XX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本案中被告徐X的辩护人张XX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系买毒人电话联系被告人徐X,徐X才去购买毒品,从而贩卖给买毒人的,毒品交付过程系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涉案毒品均已被查扣,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法院对辩护人张律师的意见酌情采纳,对被告人徐X酌情从轻处罚,张XX师用专业和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2018-03-15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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