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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姜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7)浙0127刑初157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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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张涛律师的辩护下,成功罪轻处理。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X,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白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2016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随后其委托北京XX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赵X为上游犯罪取款购买他人信用卡并持有,截止同年10月,公安机关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人和XX1####号夏日驿站二楼赵X的办公室内查扣到由被告人赵X持有的他人信用卡240余张。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七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及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律师观点

  1、姜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脏物类犯罪,其量刑应轻于相对的本罪,如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请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办理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17-07-28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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