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汪X,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桐庐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随后,其委托北京XX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某某工作的科技公司的副总,公司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小
区活动、网络推广等,项延乓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系其个人行为。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6年10月9日13时35分至14时40分公安机关对项延乓工作的凤起东路¥¥¥¥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苹果5S手机1部、银行卡1张及鑫谷牌电脑主机1台;同日14时58分至15时30分对项延乓位于江干###的住所进行搜查
,现场查获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物品均予以调取、扣押。
3、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项X使用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运行QQ(昵称”呜呼哀哉”)在好友列表中发现被告人周某的
QQ17×××71(昵称”信息管理”),在聊天记录中发现二人于2015年9月第一次交易时项延乓用微信支付周琦200元,在电脑硬盘中发现多个”车管所格式嘉兴车主”、”厦门车主数据32000条”等文件,文件内含有名字、电话、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
4、信息经对真实性进行抽样、去除重复项并扣除仅包含姓名、电话类的简单信息后,合计认定被告人项X非法购买的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车主、股民等公民个人信息为52.6万余条。
5、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项X于2016年8月19日分2次通过支付宝向”琦(*琦)”共转账人民币1000元。
系”信息管理”后分别于2015年9月、2016年8月两次购买信息,2016年8月19日这次是分两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共1000元购买信息,第一次是车主信息、各种活动签到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等,包括名字、联系方式、车子品牌、型号等,第二次是股民开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开户单位等,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承办过程:
被告人汪X辩护人张涛律师认为:汪X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没有向汪X提供使用,实际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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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汪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相关法条: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