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 征地拆迁
  • (2018)鲁0306行初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即明拆迁律师
帮当事人胜诉,撤销《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通知》,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后期合理的补偿奠定了基础。

案件详情

  案件介绍

  2002年当事人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每亩8万价格租赁了4亩土地用于建厂,2018年因项目需求,需要拆除当事人的厂房。

  2018年1月25日该街道办事处作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通知》,要求当事人尽早搬迁,但厂房只补偿90万,而土地不给予补偿,为逼迫当事人签字搬迁,更以断水断电威胁。

  被逼无奈,当事人遂于与爱土拆迁律师团取得联系,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随后聘请了爱土拆迁律师团律师代理维权,处理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爱土拆迁律师团律师在收集当事人信息,了解当地征收情况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该街道办事处并不具备进行房屋征收的职能,请求作出的拆迁通知无效。

  而在我们提起诉讼后,该街道办事处就主动承认自己没权利下发拆迁通知。从这点看出,很多时候征收方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只不过没有人通过法律途径制止他们而已。

  胜诉结果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本案中,被告永安办事处不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对其行政行为亦没有提供证据。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该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通知》无效。


  • 2018-09-12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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