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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合同事务
  • (2017)沪01民终13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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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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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
涉案房屋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房屋(1-5层,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系案外人张X自建民房,离XXX较近。底层由张X自用,作为其经营的XX公司的办公房,上层作为员工宿舍。XXX开张后,为吸引租客,张X在该房屋2层悬挂“xxx公寓”招牌,并将上述房间作为客房出租,没有任何经营证照。

  2017年1月6日,蒋XX与张X就上述房屋签订《公寓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蒋XX承包该房屋2-5层房间共13间,用于自住和出租,租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押金50,000元,租金第一年140,000元,以后每年150,000元。另约定,装修和配置均由张X负责,蒋XX经张X同意可转承包给第三方使用。签约后,蒋XX在没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就开始通过网上招租等方式出租上述客房。

  2017年4月27日,王XX、蒋XX就上述客房签订《公寓房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蒋XX将承租的上述13间客房的经营权转让给王XX经营,转让费185,000元,合同期从2017年至2022年。王XX另应支付房东张X房屋租金75,000元(全年150,000元,半年75,000元)及押金50,000元。王XX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3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50,000元,计支付蒋XX转让费185,000元。后蒋XX要帮王XX缴纳半年房租和押金,王XX又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蒋XX120,000元及现金5,000元,共计125,000元,蒋XX于2017年4月28日将上述王XX的押金及半年租金计125,000元转交给张X,由张X向王XX出具收据,并由张X与王XX签订《公寓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其他内容同蒋XX与张X所签合同。之后该房屋由王XX出租经营至今。现王XX认为蒋XX没有任何经营证照,转让所谓的经营权根本就不存在,故起诉。

  【一审法院】蒋XX提供住宿服务经营活动,需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蒋XX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转让其承租房屋的经营权,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应为无效,蒋XX依据该合同收取的转让费应予返还。但考虑到王XX实际经营至今,蒋XX丧失了经营机会,故王XX应适当支付蒋XX经营损失,具体金额由一审法院酌定。至于王XX主张的押金及租金,因王XX已另行与房东张X就涉案房屋签订承包合同,且张X已收到王XX支付的押金及租金,故王XX的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XX可另处。据此,判决:一、王XX与蒋XX于2017年4月27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房屋(客房13间)签订的公寓房转让协议无效;二、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XX转让费135,000元;三、驳回王XX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王XX、蒋XX各半负担。

  【蒋XX上诉】蒋XX辩称,本案合同应属有效。

  蒋XX上诉请求:1、原审认定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2、双方所签协议未明确约定由蒋XX提供证照。故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王XX、蒋XX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7-12-29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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