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服上诉代理被上诉方(一审原告)再次胜诉

  • 债权债务
  • (2018)黔01民终88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磊律师
民间借贷中签署借条最好让夫妻两人一起签字,否则在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能够让法院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完全在于本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对欧xx的提问,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详情

  案件简述:

  原告与被告方xx系多年的朋友,与被告方xx的妻子欧XX也非常熟悉,在2014年10月20日,被告方xx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将款项直接转账给第三人熊xx,2014年10月2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贵阳XX向熊xx汇款40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方xx偿还借款,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原告几经辛苦找到被告方xx再次要求还款,被告告知原告其暂时无力还款,要求延期还款,2016年4月10日被告方XX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款补充说明》,将还款时间延期至2016年10月20日,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计算利息至其还款之日止,月利息1.5分(即每月6000元),到期一次性清偿债务。

  《借款补充说明》约定的还款时间界至后,被告方xx还是未向原告还款,且被告方xx拒不接听原告电话,也无法找到其本人,与其妻子被告欧XX联系,被告欧XX告知其现在已经与被告方xx离婚,也不愿意偿还借款。

  一审我代理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并要求欧XX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欧XX不服上诉至中院。欧XX提交两次证据,妄图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过我的两次质证,法官完全采信我的质证意见,后贵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收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推翻一审的自认的事实,且二审中多次陈述也与一审陈述相矛盾,该案案涉40万元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在二审中陈述其在幼儿园工作有固定的收入,且提交银行流水予以证明,但其银行流水中并未体现,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此陈述与一审陈述的无工作,生活来源于其丈夫和母亲相矛盾,


  • 2018-12-12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