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原告与被告方xx系多年的朋友,与被告方xx的妻子欧XX也非常熟悉,在2014年10月20日,被告方xx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将款项直接转账给第三人熊xx,2014年10月2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贵阳XX向熊xx汇款40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方xx偿还借款,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原告几经辛苦找到被告方xx再次要求还款,被告告知原告其暂时无力还款,要求延期还款,2016年4月10日被告方XX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款补充说明》,将还款时间延期至2016年10月20日,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计算利息至其还款之日止,月利息1.5分(即每月6000元),到期一次性清偿债务。
《借款补充说明》约定的还款时间界至后,被告方xx还是未向原告还款,且被告方xx拒不接听原告电话,也无法找到其本人,与其妻子被告欧XX联系,被告欧XX告知其现在已经与被告方xx离婚,也不愿意偿还借款。
一审我代理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并要求欧XX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欧XX不服上诉至中院。欧XX提交两次证据,妄图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过我的两次质证,法官完全采信我的质证意见,后贵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收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推翻一审的自认的事实,且二审中多次陈述也与一审陈述相矛盾,该案案涉40万元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在二审中陈述其在幼儿园工作有固定的收入,且提交银行流水予以证明,但其银行流水中并未体现,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此陈述与一审陈述的无工作,生活来源于其丈夫和母亲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