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人们相处过程中的各种交易复杂性,因此需要用合同来规范,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而签订的合同生效后,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义务及享有权利。在本案中被告因违背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时付款,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最终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的迟延付款是否属于抗辩行为?如何将原告的迟延交货行为能否归咎于被告?接下来看看XXXX如何化解这些问题,追回货款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基本案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 XX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晓阳,广东XX。
被告(反诉原告) XX乙公司。
案件概述:
原、被告共签订三份书面采购合同,分别为:一、2014年2月13日签订编号为xx84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主板贴片组合件等,合同价款为XXX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是:
2014年3月15日前交齐,如因被告提供物料不及时,可顺延交货时间。
二、2014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x12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主板贴片组合件等,合同价款为XXX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是:
2014年12月底开始分批并货,2015年1月底交清,如因被告提供物料不及时,可顺延交货时间。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在2015年3月上旬(1-15日)支付货款。三、2015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x48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主板贴片组合件等,
合同价款为XXX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是:根据被告实际出货要求通知。关于违约责任,三份采购合同双方均做如下约定:原告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被告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延迟违约金并承担被告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费用,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生产模块,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欠原告的货款本金情况如下:原告出货总价款为XXX元,被告付款XXX元,抵扣龙岗房租费用37350元后,被告尚欠
XXX元。由于被告的逾期付款以及的违约金问题不能协商解决,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追回货款及违约金起诉至XX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甲公司货款XXX元;
二、被告XX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甲公司至2017年5月2日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XXX.36元;
三、被告XX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甲公司2017年5月
2日后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XX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乙公司迟延交货违约金203311.19元。
四、驳回原告XX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XX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天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黄晓阳律师认为:
1、本案的难点及突破点在于:被告的迟延付款是否属于抗辩行为?如何将原告的迟延交货行为能否归咎于被告?
由于被告乙公司辩称自己迟延付款属于正常的抗辩行为,是基于原告甲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在先才延迟付款,且被告反诉原告交付延期交货违约金137万元,经过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和对案卷的反复研究,本律师确定从甲公司交货的前提着手,基于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提供组装医疗器械所需的医疗模块的前提,将未能按时履行交货的责任归咎于乙公司提供物料不及时,且按照合同约定对质量不合格的货物进行了免费返修。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告在合理期限予以补货,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2、本案给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为:
在对方主张延迟付款为抗辩行为时,经过本律师对涉案材料的反复研究及当庭辩护,最终为甲公司追回货款XXX元,迟延付款违约金XXX.36元。
【本案结语】
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一经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产生违约金。由此合同的具体规定内容条款就变得格外重要,双方需要签订合同前谨慎审查,签订合同后认真履行,如遇到合同纠纷不要慌张,及时请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