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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承办张X强奸罪最终成功罪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8)浙0104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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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强奸罪在张涛律师的努力下,罪轻处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X,男,1994年5月某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张X在杭州市XX¥¥区杭海路¥¥¥堡地铁站¥¥¥¥出口附近的停车场角落,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将其按倒强行发生性关系。因涉嫌强奸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随后其家属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张涛律师在接到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张X,了解案件情况。

  承办过程:

  张涛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看了全部案件材料,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张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属于暴力手段而是利用醉酒之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指控具有“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与事实不符,是一般强奸;案发后,被告人张X能自动投案,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已获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2019-01-04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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